信息公开规定

沈阳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

撰稿: 发布时间:2017-10-11

  第一章  总则 

  第一条  根据中科院《关于印发<中国科学院所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科发纪监审字〔200522号)、《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》(科发传播字〔20157号),为进一步推进沈阳分院机关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进程,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,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更好地密切干群关系,推动分院工作的全面发展,结合沈阳分院的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 

  第二条  沈阳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:依法依规保障分院职工、社会公众对我单位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,积极回应社会关切,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。 

  第二章  信息公开的内容 

  第三条 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。 

  第四条 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: 

  (一)沈阳分院机关规章制度、组织机构等工作信息 

  (二)院地合作、人事人才、国际合作、科学普及、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; 

  (三)分院精神文明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创新文化建设情况。 

  第五条 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: 

  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 

  (二)涉及科研秘密、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; 

  (三)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审议、处理过程中的信息; 

 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; 

  第六条  主动公开信息、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,为依申请公开信息。 

 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 

  第七条  沈阳分院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,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;分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自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。 

  第八条  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为不予公开信息,应报分院保密委员会确定。 

  第四章  信息公开渠道和工作机制 

  第九条 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,不定期召开分院机关中层干部或职工大会,通报分院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情况,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。
  第十条  建立分院机关部门碰头例会制度,一般情况下每两周召开一次部门例会,最迟不超过三周,通报分院近期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;分院领导做好接待职工来访工作,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。
  第十一条  充分利用分院网站现有各栏目和机关ARP内部网络系统,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。凡是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在分院主页上发布,让机关职工和社会公众知悉。同时通过主页上的党风廉政信箱、个别谈话等形式接受职工的监督。
  第十二条  建立分院信息公开监督机制。分院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信息公开是否及时,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、全面。 

  第十三条 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,分院机关职工、社会公众或其他法人组织需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(见附表),分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,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。 

  第五章     

  本办法由沈阳分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中科院沈阳分院院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》(沈院发〔201024 号)同时废止。